1985年全国第二届工人运动会足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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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1.预赛:1985年4月24日~5月6日和1985年5月10~22日分别在武汉市、沈阳市进行。
2.决赛:1985年9月22~29日在北京市进行。
二、赛区划分及参加单位
1.预赛:
(1)武汉赛区:
上海、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
(2)沈阳赛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中国火车头体协、中国水利电力体协。
以上两赛区各参加单位均为男子代表队。
2.决赛:预赛各赛区前3名进北京参加前6名决赛。
三、参加办法
1、预、决赛各队均限报领队1人,工作人员(或医生)1人,教练2人,运动员18人。
2.报名及报到:
(1)预赛:
报名日期:武汉赛区1985年2月23日以前;沈阳赛区1985年3月9日以前(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
报到及离会日期:武汉赛区1985年4月22、23日报到,5月7、8日离会;沈阳赛区1985年5月8、9日报到,5月23、24日离会。
(2)决赛:
取得决赛权的各队不再另行报名。1985年9月19、20、21日到北京报到参加决赛;10月2、3日离会。
3.各队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医务部门印章)分别寄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和赛区筹委会办公室(武汉赛区寄湖北省总工会转;沈阳赛区寄沈阳市总工会转)。
4.运动员资格及身体健康检查,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审定和执行。
四、竞赛办法
1.预赛:
(1)第一阶段两赛区的各队均分成2组进行单循环比赛,排出各组名次。经抽签,分组如下:
武汉赛区:
A组:1.上海 2.西藏 3.江西 4.湖北 5.湖南 6.浙江 7.福建 8.四川
B组:1.贵州 2.云南 3.广西 4.山东 5.安徽 6.广东 7.河南 8.江苏
沈阳赛区:
A组:1.火车头 2.宁夏 3.山西 4.甘肃 5.天津 6.北京 7.内蒙古 8.青海
B组:1.辽宁 2.陕西 3.吉林 4.新疆 5.水利电力 6.黑龙江 7.河北
(2)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比赛的办法排出全部名次。即:由A组第1、2名和B组第1、2名交叉比赛,排出1至4名;A组第3、4名和B组第3、4名交叉比赛,排出5至8名;A组第5、6名和B组第5、6名交叉比赛,排出9至12名;A组第7、8名和B组第7、8名交叉比赛,排出13至16名。
2.决赛:获得各赛区前3名的队参加决赛,采用单循环赛决出1至6名。
3.竞赛规则:
(1)采用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2)每场比赛可替换4名队员,位置不限。
(3)每场比赛必须决出胜负。在南、北两片预赛中,双方在90分钟成平局时,则以罚点球分胜负。在进京决赛时,如全场比赛结束时为平局,则延长30分钟为决胜期,决胜期结束时仍成平局,则按竞赛规则一罚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4)如因客观干扰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时,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规定时间(包括延长期、罚点球的)比赛。
4.比赛服装:
(1)每队必须准备两套颜色深浅不同的比赛服装,并在报名表上注明服装颜色,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2)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号码(上衣后面的高35公分,短裤左腿前面高10公分)必须与报名单所填相符,号码不符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
(3)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公分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运动员必须带护腿板,违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5.比赛用球:采用天津产《金杯》牌足球。
6.决定名次办法:
(1)在循环比赛中,各队每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得0分,按各队在同一循环赛中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各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的净胜球数决定名次(每场只计算90分钟内的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3)如净胜球数仍相等,则按各队在同一循环全部比赛的进球总和决定名次(每场只计算90分钟内的进球),多者名次列前。
(4)如进球总和仍相等,则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1.获决赛前6名的队,按所取名次分别奖给奖杯。
2.获决赛前6名的各队队员,按本队名次分别奖给奖章。
3.大会设精神文明集体奖、个人奖(具体办法另定)。
六、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各地推荐和大会聘请相结合,部分裁判员实行南北片区对调。正、副裁判长由大会任命。裁判员报到时间由赛区通知。
关于加强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各赛区工作的意见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各赛区的准备工作,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已基本就绪。现在即将进入竞赛阶段,为了确保各项比赛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体委关于《全国体育竞赛赛区试行工作条例(草案)》的要求,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领导。
以承办比赛的总工会和体委为主,吸收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组成赛区组织委员会(名称定为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XX赛区组织委员会),负责该赛区的全面领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会下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并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已另行通知)。
二、这次比赛强调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少比赛场次将直接放在基层进行。因此,赛前要对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进行必要的检查,需要维修的提前维修。
三、各项竞赛要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准备。
1.按规定日期接受报名和接待报到。逾期不报名或不报到者,以不参加轮。一经报名不得更改。
2.运动员的资格必须符合总规程规定,凡弄虚作假,比赛前查出,立即取消比赛资格;比赛结束后查出,取消所获名次,追回奖杯、奖牌,并通报全国。
2.赛前编印好日程和秩序册。秩序册规格为高21厘米,宽12厘米、封面应印有全国第二届工人运动会会徽(全红或全金),并印明“全国第二届工人运动会XX竞赛秩序册”字样。
各赛区的成绩册均按16开编印。
四、重视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赛前编印好宣传资料。做好运动员、教练员和领队的思想教育工作。临场要做好对观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参加大会的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自觉遵守大会各项规定。
接待好新闻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拍摄赛区的比赛活动和运动员生活的照片,其中具有赛区特色的精彩照片提交大会编印画册选用。
五、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出入赛场,要列队整齐,向观众致意。向对方互相致意。尊重对方,服从裁判,不得有任何不礼貌的语言和粗野行动。违者,按规则进行严肃处理,严重者要责令检查,并通报给原单位进行处理。
六、裁判员按规定除由大会向各地聘请一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解决。裁判员要提前报到,学习竞赛规则、规程,统一认识,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正、副裁判长要明确分工,对抗性强的比赛,应安排与比赛队无关地区的裁判员担任。球类比赛中南北对调的裁判员,要相互尊重,团结合作,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送的礼物。
七、按照国家体委制定的《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将在几个重点赛区建立“仲裁委员会”,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八、切实安排好赛区的伙食、住宿、洗澡、医疗、交通等的后勤保证工作。裁判员的食、宿和交通等,要与运动员分开安排,以保证执行裁判任务时不受干扰。
九、严格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参加人数和比赛日期,提出接待计划,对超编、提早报到、逾期不离会的人员,赛区不负责接待,经费自理。凡携带家属子女者,赛区恕不接待。
十、注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赛前要对比赛场地和器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持好赛场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地妥善处理。
十一、注意搞好饮食卫生和宿舍、赛场卫生,防止伤害事故,赛场要设医务人员和急救车辆。
十二、组织好赛区的文化生活。开展“精神文明”评比活动,及时进行表扬、批评。
十三、各赛区全部资料,在竞赛结束后上报大会组委会竞赛处四份。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1985年2月26日)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各项纪律规定
为了确保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的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防止各种不良倾向发生,根据国家体委对竞赛的要求,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参加各项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发扬工人阶级的传统优良讲文明、讲礼貌,表现出严格的组织纪律性。
二、在比赛进行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服从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凡有违犯纪律、不服从裁判、侮辱对方言行的,临场裁判有权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情节恶劣者,取消其整个比赛过程的比赛资格。
三、凡运动员在赛场故意打人或伤人,临场裁判有权制止,责令出场。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当场或以后各场的比赛的资格。
四、运动员和运动队在赛场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进行纠缠,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的,即为罢赛。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并取消肇事者比赛的成绩。
五、凡在比赛中搞交易或其他弄虚作假活动的,取消该运动员(队)参加该项比赛资格,所获得的成绩无效。
六、凡运动队(员)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的,都要追究领队、教练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七、凡无故弃权者,已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项比赛资格。
八、裁判员应秉公持正,执法严明,不不偏袒一方,不接受任何一方的礼品。裁判员如违犯纪律,视情节轻重,由组委会予以批评教育。停止裁判工作,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在比赛场上,裁判员根据规则作出判决,其他人无权干涉。如对裁判的判决有质疑,可向该项目的仲裁委员会申诉。
十、凡在竞赛之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比赛场地、干扰比赛者,应按治安条例予以必要的惩处。
十一、凡违犯竞赛纪律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都必须做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竞赛委员会通报其原单位,并建议原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1985年2月26日)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足球竞赛纪律规定
一、一个运动员在本届运动会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一)不是立即出场。
(二)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不再为积累数。
二、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三、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三次被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停止该运动员半年或一年的比赛资格。
五、运动员殴打裁判员、巡边员、对方队员或观众者,裁判员立即判罚该运动员出场,并报国家体委,停止该运动员一年以上比赛资格。
六、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外),对裁判员、运动员、观众、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上述纪律规定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弃权与罢踢:
(一)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对方队以2:0获胜。
(二)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的队,以弃权论处。
(三)一个队球员不服从裁判员判决,故意中断比赛超过10分钟,即为罢踢。
(四)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队以2: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净胜球超过2: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
八、纪律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比赛后应立即书写书面报告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决定。
九、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有明显的错判、漏判,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果裁判组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
十、裁判员犯有错误,群众意见较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判组报纪律委员会,根据情况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赛区裁判工作。
十一、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者,经裁判组调查属实,报纪律委员会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上报国家体委,并建议有关体委降低其裁判员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证。
十二、教练员、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等不正当行为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应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报国家体委及有关体委,以供在评定该教练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和工作人员的年终评奖时参考。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运动员守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
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品质,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发展职工体育事业作贡献,为建设体育强国增光辉。
三、发扬共产主义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四、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讲卫生,守秩序、守纪律,衣着整洁大方,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五、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
六、尊重领导,服从组织,遵守规章法令,反对无政府主义。
七、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教练员守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体育事业。
二、从难从严,从运动员的具体条件出发,进行科学训练,争取创造好。
三、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四、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五、发扬民主,启发和调动运动员的积极性,关心运动员的身心健康。
六、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作为运动员的表率。
七、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八、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裁判员守则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规则及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仲裁委员会条例
为了保证各赛区比赛工作顺利进行,正确执行竞赛规则和规程,根据国家体委《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的要求,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在各赛区设“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竞赛活动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反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各代表队(团)党、团、行政组织,会同组委会及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由赛区组委会负责人1人、全总或国家体委有关负责同志1人、该项目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1人、赛区竞赛处负责人1人和裁判长1人,共5人组成。组委会负责人为召集人。人选确定后公布。
四、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作出的裁决为最后裁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裁决。
运动员一方 (或双方)对裁判员的判定有争议时,队长当场可以有礼貌地向裁判员提出异议,当裁判员判定有效后,即应服从。如继续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 5分钟者(足球项目超过10分钟者),即为罢赛。但对裁判员的判决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判决。
五、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进行讨论。开会时,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的问题的讨论。
六、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竟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若干场比赛、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
七、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可根据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原单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八、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九、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1985年2月27日)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各赛区“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和要求
为了在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各个赛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决定在各个赛区开展“精神文明奖”评选活动。
一、评奖项目:
1.集体:赛区、运动队。
2.个人: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奖名额:
1.运动队:有17个队以上参加比赛的可评3个;9~16个队参加比赛的可评2个;8个队以下(含8个队)参加比赛的可评1个。
2.运动员按照条件,基本上按12比1的要求评选,但不搞平均分配名额。
3.裁判员:按照条件,基本上以15比1的要求评选。
三、评奖条件:
以《运动员守则》、《教练员守则》和《裁判员守则》为评奖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赛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遵守纪律,端正比赛作风,不打架,不骂人。
3.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
4.裁判员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营不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5.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不喝酒,赛场内不吸烟。
6.关心集体,友爱团结,爱护公物,勇于向不良做向作斗争。
四、评奖办法:
1.各赛区在组委会领导下,设立评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这一工作。评选机构由赛区组委会负责人1人及赛区各工作机构各1人、副裁判长1人组成。赛区组委会负责人为召集人。
2.评选“精神文明奖”,主要根据条件,有一个评一个,不论集体或个人,都不要凑数,没有也可以不评。
3.获“精神文明奖”的运动员,由各队推荐,评选机构评选,组委会审定。运动队由各队和裁判员推荐,评选机构评选,组委会审定。裁判员由裁判组及各队提名,评选机构评选,组委会审定。
五、奖励办法:
1.精神文明集体奖,授予奖状或其他荣誉奖。
2.精神文明个人奖,授予奖品。
以上奖品,由各赛区制发,规格式样不要求统一,上面可印上会徽,写明:
xxx或xx队荣获精神文明奖 xx赛区组织委员会 xx年x月xx日
六、评奖注意事项:
1.评奖与学习三个《守则》结合起来,使评奖活动成为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真正起到推动运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2.评选要注意实效,防止形式主义。要注意把赛场上的表现和比赛期间在其他方面的表现结合起来,要有利于促进运动队之间和运动员之间的团结。
七、各赛区比赛活动结束后,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对组织工作周密,贯彻赛场纪律和团结协作好,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赛区,将授予“文明赛区”称号。
(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筹委会办公室,1985年2月27日)
预赛阶段
武汉赛区
在紫阳湖体育场和武汉火车头体育场等球场进行。
第一阶段
A组
部分比赛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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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4月24日 | 西藏 | 负 | 福建 | 城市: 武汉市 |
下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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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4月24日 | 上海 | 负 | 四川 | 城市: 武汉市 |
下午 | |||||||
备注:点球大战后总比分为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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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4月24日 | 江西 | 胜 | 浙江 | 城市: 武汉市 |
下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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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4月24日 | 湖北 | 5 - 0 | 湖南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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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 1985年4月25日 | 上海 | 0 - 1 | 福建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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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5年4月27日 | 上海 | 5 - 1 | 浙江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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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 1985年4月28日 | 上海 | 7 - 1 | 湖南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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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轮 1985年4月30日 | 湖北 | 1 - 2 | 上海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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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轮 1985年5月1日 | 上海 | 胜 | 江西 | 城市: 武汉市 |
第六轮比赛后,湖北、福建都是五胜一负积10分,上海、江西都是四胜二负积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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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轮 1985年5月3日 | 上海 | 6 - 1 | 西藏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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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轮 1985年5月3日 | 湖北 | 1 - 1 | 福建 | 城市: 武汉市 |
下午 | |||||||
(6 - 5 点球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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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点球大战中福建罚失2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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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比赛日程轮次安排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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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 | 湖北 | 胜 | 江西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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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 | 湖北 | 1 - 1 | 四川 | 城市: 武汉市 |
(12 - 11 点球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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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 | 福建 | 负 | 江西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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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 | 福建 | 胜 | 四川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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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 湖北 | 胜 | 西藏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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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 湖北 | 胜 | 浙江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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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 福建 | 胜 | 湖南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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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 福建 | 胜 | 浙江 | 城市: 武汉市 |
部分积分榜
名次 | 队名 | 胜 | 平 | 负 | 积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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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北 | 6 | 0 | 1 | 12 | |
2 | 上海 | 5 | 0 | 2 | 10 | 净胜球较多(17) |
3 | 福建 | 5 | 0 | 2 | 10 | 净胜球较少 |
B组
部分比赛日程
- 因资料不全,除注明外以下比分未知是否为点球大战后的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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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4月24日 | 河南 | 1 - 0 | 云南 | 城市: 武汉市 |
上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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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4月24日 | 江苏 | 3 - 0 | 贵州 | 城市: 武汉市 |
上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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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4月24日 | 山东 | 4 - 2 | 安徽 | 城市: 武汉市 |
上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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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 1985年4月25日 | 广东 | 0 - 0 | 江苏 | 城市: 武汉市 |
半场比分 0 - 0 | |||||||
(3 - 2 点球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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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5年4月27日 | 广东 | 2 - 0 | 贵州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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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轮 1985年4月30日 | 广东 | 3 - 0 | 云南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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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轮 1985年5月1日 | 广东 | 2 - 0 | 安徽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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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轮 1985年5月3日 | 广东 | 2 - 0 | 湖南 | 城市: 武汉市 |
部分积分榜
名次 | 队名 | 胜 | 平 | 负 | 积分 | 备注 |
---|---|---|---|---|---|---|
1 | 广东 | 7 | 0 | 0 | 14 |
山东以第二名出线。
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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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决赛 1985年5月5日 | 上海 | 1 - 0 | 广东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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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 1985年5月7日 | 湖北 | 1 - 1 | 上海 | 城市: 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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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赛 1985年5月5日 | 广东 | 1 - 1 | 山东 | 城市: 武汉市 |
- 最终上海、湖北、广东出线进入决赛阶段。
沈阳赛区
第一阶段
A组
比赛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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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5月10日 | 甘肃 | 0 - 6 | 天津 | 城市: 沈阳市 |
部分名次
- 第三名:天津
B组
比赛日程
部分名次
- 第三名:黑龙江
- 第四名:水电
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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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赛(三组) 1985年5月20日 | 天津 | 0 - 2 | 水电 | 城市: 沈阳市 |
精神文明奖
- 精神文明队:辽宁、北京
组织委员会
- 主任委员:赵金城
- 副主任委员:于庆和、招务雄、王专、王绪良、李素芝、金自庸
- 委员:魏浩明、刘春兴、刘兆仲、姚维安、王有德、王希孝、刘树臣、臧志林、徐金诚、张宝珉、张效恭、王天佐、阮宝善、刘宏光、李截玉、赵云平、韩茂欣、别国煌、陈长有、邢文政、张玉琪、韩德义、金龙云、耿国林、王恩祥
大会工作人员
- 办公室主任:耿国林
- 办公室副主任:王恩祥、王月德
- 办公室秘书:刘刚
- 会务处处长:娄家祥
- 会务处副处长:王安林、孙连喜、武殿选
- 会务处工作人员:王有录、刘家骥、马云伟、厚喜超、席振田、郭佩福、高静荣、于连枝、李振荣、朱克让、李国庆
- 竞赛处处长:张志清
- 竞赛处副处长:祁素芝
- 竞赛处工作人员:夏小勃、张金生、宋学明、刘晓鸥、吴娟
- 场地器材处处长:苏宝林
- 场地器材处工作人员:曲明家、王兰亭、赵国良、鄂志本、董七一
- 保卫处处长:韩富有
- 保卫处副处长:许祥臣
- 保卫处工作人员:赵维康
仲裁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
- 主任:李素芝
- 副主任:耿国林
- 委员:娄家祥、张玉琪、邢文正、王天佐、胡忠谋
裁判员名单
- 裁判长:臧志林(国际裁判)
- 副裁判长:高世杰(国家级裁判)、胡忠谋(国家级裁判)
- 裁判员:姚松鹤、王育兵、卢格源、徐群、张华藻、黄维钊、张生杰(以上均为国家级裁判)、施林昌、欧阳清泉、朱云虎、陈祖强、刘铮、吴仁杰、巴托尔、倪建福、胡保荣、杨连元、金兆骥、文学吉、张孝平、曹景安、杨瑞壁、王宝鑫、贺军、李仁善、李臻荣、曹学政、赵汝昌、韩运镇、李英明、马福奎(以上为一级裁判)
决赛阶段
比赛日程
- 因资料不全,除注明外以下比分未知是否为延长期/点球大战后的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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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9月8日 | 广东 | 1 - 0 | 上海 | 城市: 北京市 |
下午 | 半场比分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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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5年9月8日 | 辽宁 | 2 - 2 (总比分 2 - 2) (0 - 0 加时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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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城市: 北京市 |
下午 | |||||||
(3 - 1 点球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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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 1985年9月9日 | 上海 | 3 - 1 | 辽宁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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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 1985年9月9日 | 湖北 | 2 - 1 | 火车头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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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 1985年9月9日 | 北京 | 1 - 0 | 广东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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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5年9月11日 | 北京 | 2 - 0 | 上海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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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5年9月11日 | 辽宁 | 4 - 0 | 火车头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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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 1985年9月12日 | 上海 | 2 - 0 | 火车头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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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 1985年9月12日 | 北京 | 0 - 1 | 湖北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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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 1985年9月12日 | 广东 | 2 - 1 | 辽宁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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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轮 1985年9月14日 | 湖北 | 3 - 2 | 上海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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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轮 1985年9月14日 | 北京 | 胜 | 辽宁 | 城市: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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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轮 1985年9月14日 | 广东 | 胜 | 火车头 | 城市: 北京市 |
积分榜
名次 | 队名 | 胜 | 平 | 负 | 积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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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 | 4 | 0 | 1 | 12 | 净胜球较多 |
2 | 湖北 | 4 | 0 | 1 | 12 | 净胜球较少 |
3 | 广东 | 3 | 0 | 2 | 6 | |
4 | 辽宁 | 2 | 0 | 3 | 4 | 净胜球较多 |
5 | 上海 | 2 | 0 | 3 | 4 | 净胜球较少 |
6 | 火车头 | 0 | 0 | 5 | 0 |
部分球队名单
冠军: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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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军:湖北
- 部分球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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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军: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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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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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上海
- 部分球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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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全国火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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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赛区第四名:山东
- 部分球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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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第四名: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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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第五名:全国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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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第六名:内蒙古
- 领队:阮宝善
- 教练:李汉钊、孔京平
- 球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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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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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知是陈家奇还是陈加奇。
沈阳赛区:河北
- 领队:张效恭
- 教练:王建国
- 工作人员:吴生有
- 球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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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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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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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陕西
- 领队:韩茂欣
- 教练:刘金魁
- 工作人员:李权思
- 球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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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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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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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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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赛区: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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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足球比赛沈阳赛区秩序册
2.1985年4月25日,5月4、6~7日,9月10、12~13、15日长江日报
3.1985年5月20、26日,9月10、13、15日北京晚报
4.1985年4月25~26、30日,5月4、6~7日,9月9~10、12~13、15日羊城晚报
5.1985年4月2、25、27日,5月4、6~7日,9月9~10、13、15日广州日报
6.1985年4月24日,5月2、4日,9月9~10、12~13日新民晚报
7.天津工人足球队参加1985年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会足球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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