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七城市职工足球邀请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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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一、时间、地点:五月二十六日至六月三日在沈阳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唐山、哈尔滨、齐齐哈尔、长春、吉林、大连、沈阳市。
三、参加办法:
各市派一个基层职工代表队参加(沈阳主办单位可派两个基层队)。每队由领队二人,教练一至二人运动员十八人组成,各市不得组织混合队。
四、报名日期:
于四月三十日前将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名单、号码及服装颜色报沈阳市总工会体育部。
五、比赛办法:
1.比赛采用单循环制。
2.决定名次办法:胜一场得两分,平一场得一分,负一场得零分。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按积分相等队相互间的净胜球,全部比赛的净胜球,相互间的进球总和,全部比赛的进球总和的顺序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3.比赛时穿胶鞋(守门员可穿足球鞋)。
4.采用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程。
5.如遇大雨比赛后延。
六、裁判员:
各市可派两名业务熟练的裁判员参加邀请赛的裁判工作,不足名额由主办单位选派。
七、奖励:
本届邀请赛奖励前四名。
八、其他:
1.各队于五月二十五日到沈阳市报到(地另行通知),裁判员二十三日报到。
2.各队旅差费自理,每人每日交伙食费一元四角,按定量缴粮票。
3.未尽事宜由组织委员会商量决定。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为了培养足球运动员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提高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我国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对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1.不是立即出场。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不再为积累数。
二、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三、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三次被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停止该运动员半年或一年的比赛资格。
五、运动员殴打裁判员、巡边员、对方队员或观众者,裁判员立即判罚该运动员出场,并报国家体委,停止该运动员一年以上比赛资格。
六、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外),对裁判员、运动员、观众、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上述纪律规定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弃权与罢踢:
(一)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对方队以2:0获胜。
(二)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的队,以弃权论处。
(三)一个队球员不服从裁判员判决,故意中断比赛超过10分钟,即为罢踢。
(四)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队以2: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净胜球超过2: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
八、纪律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比赛后应立即书写书面报告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决定。
九、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有明显的错判、漏判,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果裁判组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
十、裁判员犯有错误,群众意见较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判组报纪律委员会,根据情况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赛区裁判工作。
十一、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者,经裁判组调查属实,报纪律委员会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上报国家体委,并建议有关体委降低其裁判员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证。
十二、教练员、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等不正当行为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应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报国家体委及有关体委,以供在评定该教练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和工作人员的年终评奖时参考。
比赛日程
组织委员会
裁判员名单
各队名单
参考文献
- 1981年七城市职工足球邀请赛秩序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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