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十六城市青年足球冠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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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第一阶段:5月30日至6月12日在沈阳。
(二)第二阶段:10月20日至11月4日在南京。
二、参加单位及分组:
第一组:梅县、上海、大连、青岛、天津、长春、武汉、沈阳。
第二组:北京、重庆、广州、石家庄、西安、昆明、南京、延边。
三、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队领队一人,教练员二人,医生一人,运动员十八人。
(二)年龄规定:
1.参加1980年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2.报名参加过1980年的运动员,均可参加1981年、1982年的比赛。
3.1980年以后报名参加的运动员,比赛当年年龄不得超过19岁。
(三)一个运动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代表两个队参加全国青年比赛,违者取消该队有关场次成绩,对方队至少以2:0胜。
(四)每年报名一次,各队必须于赛前十五天将名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分别寄到国家体委球类司和承办单位。过期不报以不参加论。第一阶段结束后主办单位将报名单转交第二阶段赛区。
(五)如因伤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比赛,在第一阶段结束后要有医生证明,经省、市、自治区体委(总政文化部)同意正式报国家体委批准方可换人。
(六)各队于赛前三天到所属赛区报到。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全年单循环。第一阶段分两组单循环进行,在第一阶段相遇的队,第二阶段不再比赛。
(二)决定名次:
(1)每队胜一场得两分,平局各得一分,按全年比赛积分多少决定名次。
(2)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的队积分相等,按全年比赛进球多少决定名次。
(3)如进球数仍相等,则按全年净胜球数多少决定名次。
(三)比赛规则:
1.采用国家体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2.每场比赛可替换三名队员。位置不限。
3.如因观众干扰等原因,造成比较中断,经组织部门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者,则已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90分钟。
4.每队必须准备至少两套颜色深浅不同的比赛服装,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5.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号码(上衣后面的高25公分,短裤左腿前面高10公分)必须与报名单所填相符,号码不符或无号、重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6.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公分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运动员必须带护腿板,违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五、仲裁委员会:
(一)赛区设仲裁委员会,其组成和职权见(80)体球字31号文。
(二)无论何时发生违反纪律事件,仲裁委员会必须在24小时内召开会议,进行处理。在仲裁委员会未采取适当措施以前,被罚出场的队员不得参加比赛。
六、裁判员:
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总政文化部、十六重点地区、六大体院按国家体委分配的名额派出45岁以下,一级以上裁判员(正、副裁判长不受此限)参加,违反规定者,大会不予报销旅差费和安排工作,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更换正、副裁判长,须经国家体委同意。
七、奖励:获前三名的队给予奖励。
八、未尽事宜由国家体委另行通知。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为了培养足球运动员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提高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我国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对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1.不是立即出场。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不再为积累数。
二、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三、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三次被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停止该运动员半年或一年的比赛资格。
五、运动员殴打裁判员、巡边员、对方队员或观众者,裁判员立即判罚该运动员出场,并报国家体委,停止该运动员一年以上比赛资格。
六、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外),对裁判员、运动员、观众、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上述纪律规定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弃权与罢踢:
(一)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对方队以2:0获胜。
(二)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的队,以弃权论处。
(三)一个队球员不服从裁判员判决,故意中断比赛超过10分钟,即为罢踢。
(四)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队以2: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净胜球超过2: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
八、纪律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比赛后应立即书写书面报告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决定。
九、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有明显的错判、漏判,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果裁判组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
十、裁判员犯有错误,群众意见较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判组报纪律委员会,根据情况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赛区裁判工作。
十一、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者,经裁判组调查属实,报纪律委员会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上报国家体委,并建议有关体委降低其裁判员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证。
十二、教练员、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等不正当行为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应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报国家体委及有关体委,以供在评定该教练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和工作人员的年终评奖时参考。
第一阶段
第一组
比赛日程
第二组
比赛日程
第二阶段
积分榜
各队名单
参考文献
- 1982年十六城市青年足球冠军赛秩序册(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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