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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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版权 | {{模板:版权 | ||
|作者 = 无情云吞面}} | |作者 = 无情云吞面}} | ||
+ | == 关于举办一九八一年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的通知((81)教体字012号) == | ||
+ |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br> | ||
+ | 为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推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大学生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全国学校运动竞赛制度》,今年暑假举办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并在比赛期问,组织交流足球教学和训练的经验。请认真作好准备。<br> | ||
+ | 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预赛分别在成都、昆明、广州、沈阳举行,决赛在成都举行。委托四川、广东、辽宁省高教局和云南省教育厅主办。<br> | ||
+ | 各地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同开展“五讲”“四美”的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学雷锋,树新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具体体现到这次比赛的整个过程中去。要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本着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的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地服从裁判,尊重观众;要坚决反对锦标主义,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任意骂人伤人等不正之风。把这次比赛办成人人争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良好体育道德的模范的盛会。<br> | ||
+ | 各赛区在比赛期间要进行“五讲”“四美”模范运动队和个人(包括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评选活动,对获选者给予表扬和奖励(评选办法、名额和奖励,由各赛区自行决定)<br> | ||
+ | 各地教育部门应主动与当地体委密切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把比赛搞好。<br> | ||
+ | 附件:一、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规程<br> | ||
+ | 二、运动员、裁判员报名表(表式)<br> | ||
+ | (抄送:国家体委、团中央,四川、云南、广东、辽宁省人民政府、文教办、体委、粮食厅、商业厅、公安厅,成都、广州、昆明、沈阳市人民政府、文教办、教育局、体委、公安局,有关新闻单位,成都科学技术大学、华南农学院、东北工学院,昆明市国家体委训练基地) | ||
+ | |||
+ | |||
== 比赛规程 == | == 比赛规程 == | ||
+ | 一、竞赛地点和日期:<br> | ||
+ | (一)预赛:<br> | ||
+ | 成都赛区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至三十一日举行。<br> | ||
+ | 昆明、广州、沈阳三个赛区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九日分别举行。<br> | ||
+ | (二)决赛: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至八月十四日在成都市举行。<br> | ||
+ | <br> | ||
+ | 二、参加办法:<br> | ||
+ | (一)各省、市、自治区选派一个学校的足球代表队参加比赛(体育专业学生、进修班学员不得参加比赛)。<br> | ||
+ | (二)承办的城市可派一所院校的代表队参加本赛区的比赛,但不计名次,不参加决赛。<br> | ||
+ | (三)凡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留学生、研究生、未办理销册离校手续的本届毕业生、一九八〇年九月一日前已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转专业的学生),思想进步、各门功课期末考试成绩及格、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br> | ||
+ | (四)每队可报运动员十八名,领队、教练员、队医各一名。如需派工作人员,可少报一名队员。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派一名专职体育干部随队工作。<br> | ||
+ | <br> | ||
+ | 三、报名和报到:<br> | ||
+ | (一)报名:<br> | ||
+ | 各参加学校填写运动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医疗单位印章,经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审核批准,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所属赛区高教(教育)厅(局)和教育部体育司。逾期作弃权处理。<br> | ||
+ | (二)报到:<br> | ||
+ | 预赛:<br> | ||
+ | 参加成都赛区的各队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到成都市成都科学技术大学报到。<br> | ||
+ | 参加昆明、广州、沈阳赛区的各队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分别到昆明市国家体委训练基地、广州市华南农学院、沈阳市东北工学院报到。<br> | ||
+ | 决赛:<br> | ||
+ | 参加决赛的各队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三日、四日到成都市成都科学技术大学报到。<br> | ||
+ | <br> | ||
+ | 四、竞赛办法:<br> | ||
+ | (一)预赛:分四个赛区。均采取单循环制,各取前两名参加决赛。<br> | ||
+ | 成都赛区:云南、辽宁、陕西、青海、广东、宁夏。<br> | ||
+ | 昆明赛区:上海、浙江、江苏、四川、甘肃、贵州。<br> | ||
+ | 广州赛区:广西、山东、湖北、江西、福建、北京。<br> | ||
+ | 沈阳赛区:吉林、黑龙江、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br> | ||
+ | (二)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br> | ||
+ | 第一阶段:分甲乙两组,采取单循环赛,排列小组第一至第四名。<br> | ||
+ | 甲组:成都赛区和沈阳赛区的前二名。<br> | ||
+ | 乙组:昆明赛区和广州赛区的前二名。<br> | ||
+ | 第二阶段:分四组交叉比赛,决第一至第八名。<br> | ||
+ | 第一组:甲1~乙2;<br> | ||
+ | 第二组:甲2~乙1;<br> | ||
+ | 两组胜队决第一、第二名,负队决第三、第四名。<br> | ||
+ | 第三组:甲3~乙4;<br> | ||
+ | 第四组:甲4~乙3;<br> | ||
+ | 两组胜队决第五、第六名,负队决第七、第八名。<br> | ||
+ | (三)1.预、决赛均采用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br> | ||
+ | 2.每场比赛每队可替换五名队员。<br> | ||
+ | 3.预赛中相遇两队的成绩带入决赛,不再进行比赛。<br> | ||
+ | <br> | ||
+ | 五、比赛服装:<br> | ||
+ | (一)比赛时运动员一律穿胶鞋。<br> | ||
+ | (二)各队要准备两套深浅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并在报名表上注明。守门员服装颜色必须与其队员、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br> | ||
+ | (三)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号码不符或无号、重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br> | ||
+ | <br> | ||
+ | 六、裁判员:<br> | ||
+ | (一)各参加比赛的省、市、自治区从高等学校体育教师中选派一名思想好、作风正派、一级以上的足球裁判员,分别参加各赛区的裁判工作。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br> | ||
+ | 参加成都赛区比赛的省、市、自治区派出的裁判员,前往昆明赛区参加裁判工作;反之,前往成都赛区参加裁判工作。<br> | ||
+ | 参加广州赛区比赛的省、市、自治区派出的裁判员,前往沈阳赛区参加裁判工作;反之,前往广州赛区参加裁判工作。<br> | ||
+ | 决赛期间的裁判工作,全部由成都赛区预赛阶段的裁判队伍担任。<br> | ||
+ | (三)裁判长的选定及裁判员的报到学习时间,由各赛区安排。<br> | ||
+ | (四)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填好裁判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前分别寄到参加裁判工作所在赛区的高教(教育)厅(局)和教育部体育司。<br> | ||
+ | <br> | ||
+ | 七、决定名次:<br> | ||
+ | (一)各队胜一场得二分,平一场得一分,负一场得分,弃权扣一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br> | ||
+ | (二)如遇两队积分相等,按该两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相互比赛的胜负决定名次,胜队名次列前。<br> | ||
+ | 如遇两队或两个以上的队积分相等,则按积分相等的各队在同一阶段相互比赛中胜负场数、进球总和、净胜球总和、全部比赛失球总和的顾序决定名次。<br> | ||
+ | 胜场、进球、净胜球多者、失球少者名次列前。<br> | ||
+ | <br> | ||
+ | 八、奖励:<br> | ||
+ | (一)获得前三名的队各奖给奖杯一只,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队各发给奖状一张;获得前八名各队的运动员,每人授予奖章一枚。<br> | ||
+ | (二)另设冠军流动杯一只,授予冠军队所属的省、市、自治区。如有省、市、自治区连续三次获得冠军,此杯由该省、市、自治区永久保存。<br> | ||
+ | <br> | ||
+ | 九、经费:<br> | ||
+ | (一)各赛区所需经费,按预算包干数由教育部一次拨给承办单位。<br> | ||
+ | (二)各省、市、自治区派出参加全国比赛的队和工作人员的往返旅差费,由选派部门负担。<br> | ||
+ | (三)裁判员的往返旅差费(一般不准乘坐飞机),按最短路程由赛区开支,不另开支代课费。<br> | ||
+ | <br> | ||
+ | 十、各赛区要设立“仲裁委员会”,以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br> | ||
+ | 要严格执行国家体委颁布的《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和运动员、教练员守则。<br> | ||
+ | <br> | ||
+ | 十一、竞赛规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及有关事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 ||
+ | |||
+ | |||
+ | == 关于下发“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80)体球字31号) == | ||
+ | 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各体育学院,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br> | ||
+ | 为了提高竞赛工作质量,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决定在全国性竞赛活动中,根据各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另设“纪律委员会”。现将“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七九年下发的(79)体球字第2号文“关于颁发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和第22号文“关于下发全国球类竞赛纪律规定的通知”继续有效。两个通知中的规定与本“暂行条例(草案)”有矛盾的,应按本“暂行条例(草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书面报国家体委,以便进一步修改和补充。<br> | ||
+ | 附:“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br> | ||
+ | 一九八〇年三月八日 | ||
+ | |||
+ | |||
+ | == 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 == | ||
+ | 第一条<br> | ||
+ |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在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br> | ||
+ | 第二条<br> | ||
+ |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各代表队(团)党、团、行政组织,会同组委会进行处理。<br> | ||
+ | 第三条<br> | ||
+ | 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织委员会负责人一人,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委员)二至三人,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一至二人,共五或七人组成。协会成员作为召集人。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br> | ||
+ | 第四条<br> | ||
+ |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判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判决。<br> | ||
+ | 运动员一方(或双方)队裁判员的判定有争议时,队长当场可以有礼貌地向裁判员提出异议,当裁判员判定有效后,即应服从。如继续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十分钟的,即为罢赛。但对裁判员的判定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br> | ||
+ |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队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觉得。<br> | ||
+ | 第五条<br> | ||
+ |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的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br> | ||
+ |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br> | ||
+ |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br> | ||
+ | 第六条<br> | ||
+ |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本次若干场比赛,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国家体委决定。<br> | ||
+ | 第七条<br> | ||
+ |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认为过程,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给予行政处分。<br> | ||
+ | 第八条<br> | ||
+ |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发奖。<br> | ||
+ | 第九条<br> | ||
+ |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 ||
+ | |||
+ | |||
+ | ==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 | ||
+ | 为了培养足球运动员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提高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我国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对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作如下规定:<br> | ||
+ | 一、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br> | ||
+ | 注:<br> | ||
+ | 1.不是立即出场。<br> | ||
+ |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不再为积累数。<br> | ||
+ | 二、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br> | ||
+ | 三、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br> | ||
+ |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三次被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停止该运动员半年或一年的比赛资格。<br> | ||
+ | 五、运动员殴打裁判员、巡边员、对方队员或观众者,裁判员立即判罚该运动员出场,并报国家体委,停止该运动员一年以上比赛资格。<br> | ||
+ | 六、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外),对裁判员、运动员、观众、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上述纪律规定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分。<br> | ||
+ | 七、弃权与罢踢:<br> | ||
+ | (一)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对方队以2:0获胜。<br> | ||
+ | (二)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的队,以弃权论处。<br> | ||
+ | (三)一个队球员不服从裁判员判决,故意中断比赛超过10分钟,即为罢踢。<br> | ||
+ | (四)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队以2: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净胜球超过2: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br> | ||
+ | 八、纪律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比赛后应立即书写书面报告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决定。<br> | ||
+ | 九、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有明显的错判、漏判,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果裁判组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br> | ||
+ | 十、裁判员犯有错误,群众意见较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判组报纪律委员会,根据情况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赛区裁判工作。<br> | ||
+ | 十一、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者,经裁判组调查属实,报纪律委员会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上报国家体委,并建议有关体委降低其裁判员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证。<br> | ||
+ | 十二、教练员、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等不正当行为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应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报国家体委及有关体委,以供在评定该教练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和工作人员的年终评奖时参考。 | ||
第11行: | 第153行: | ||
=== 广州赛区 === | === 广州赛区 === | ||
+ | 1981年7月22~29日在广州市进行。 | ||
+ | |||
==== 部分比赛日程 ==== | ==== 部分比赛日程 ==== | ||
− | 比赛地点分别在华南工学院(即现在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学院(即现在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学院(即现在华南师范大学)。 | + | 比赛地点分别在华南工学院(即现在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学院(即现在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学院(即现在华南师范大学)。<br> |
+ | 华南工学院作为主办城市派出的队伍参加比赛,不计名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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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次 = 第一轮 | |轮次 = 第一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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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广州市]] | |城市 = [[广州市]] | ||
}} | }} | ||
+ | <br> | ||
+ | 在第二轮比赛中,武汉钢铁学院、山东化工学院、广西农学院、华南工学院取胜,北京师范学院、江西冶金学院、湖南师范学院、福建华侨大学落败,但未知具体对阵情况。 | ||
<br> | <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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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广州市]] | |城市 = [[广州市]] | ||
}} | }} | ||
+ | <br> | ||
+ | 在第四、五轮比赛中,武汉钢铁学院、山东化工学院均获胜,但未知具体对阵情况。 | ||
<br> | <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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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行: | 第267行: | ||
|比分 = 1 - 1 | |比分 = 1 - 1 | ||
|客队 = 湖南师范学院 | |客队 = 湖南师范学院 | ||
+ | |城市 = [[广州市]] | ||
+ | }} | ||
+ | <br> | ||
+ | {{Footballbox vs | ||
+ | |轮次 = 第七轮 | ||
+ | |日期 = 1981年7月29日 | ||
+ | |主队 = 武汉钢铁学院 | ||
+ | |比分 = 平 | ||
+ | |客队 = 山东化工学院 | ||
|城市 = [[广州市]] | |城市 = [[广州市]] | ||
}} | }} | ||
==== 积分榜 ==== | ==== 积分榜 ==== | ||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border="" cellpadding="4" cellspacing="0" style="text-align:left; border-collapse:collapse" | ||
+ | |- | ||
+ | !align="center"|名次 | ||
+ | !align="center"|队名 | ||
+ | !align="center"|胜 | ||
+ | !align="center"|平 | ||
+ | !align="center"|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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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lign="center" bgcolor=#98FF98 | ||
+ | |1||武汉钢铁学院||6||1||0||13 | ||
+ | |- align="center" bgcolor=#98FF98 | ||
+ | |2||山东化工学院||5||2||0||12 | ||
+ | |- align="center" | ||
+ | |3||广西农学院||?||?||?||? | ||
+ | |- align="center" | ||
+ | |4||北京师范学院||?||?||?||? | ||
+ | |- align="center" | ||
+ | |5||江西冶金学院||?||?||?||? | ||
+ | |- align="center" | ||
+ | |6||湖南师范学院||?||?||?||? | ||
+ | |- align="center" | ||
+ | |7||福建华侨大学||?||?||?||? | ||
+ | |- align="center" | ||
+ | | - ||华南工学院||5||0||2||10 | ||
+ | |} | ||
+ | 共计进球108个。 | ||
+ | |||
+ | ==== 射手榜 ==== | ||
+ | *8球:蔡剑铁(华南工学院) | ||
+ | *6球:[[郭炳富]](广西农学院)、郑雄(武汉钢铁学院) | ||
+ | 以下不详。 | ||
==== 评选活动 ==== | ==== 评选活动 ==== | ||
第140行: | 第329行: | ||
== 参考文献 == | == 参考文献 == | ||
− | + | 1.1981年7月18、25、29~30日广州日报<br> | |
+ | 2.1981年7月23、30日南方日报<br> | ||
+ | 3.1981年7月30日羊城晚报 | ||
{{模板:全国性专业体制比赛}} | {{模板:全国性专业体制比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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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一九八一年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的通知((81)教体字012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为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推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大学生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全国学校运动竞赛制度》,今年暑假举办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并在比赛期问,组织交流足球教学和训练的经验。请认真作好准备。
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预赛分别在成都、昆明、广州、沈阳举行,决赛在成都举行。委托四川、广东、辽宁省高教局和云南省教育厅主办。
各地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同开展“五讲”“四美”的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把“学雷锋,树新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具体体现到这次比赛的整个过程中去。要坚持“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本着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的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地服从裁判,尊重观众;要坚决反对锦标主义,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任意骂人伤人等不正之风。把这次比赛办成人人争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遵守良好体育道德的模范的盛会。
各赛区在比赛期间要进行“五讲”“四美”模范运动队和个人(包括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评选活动,对获选者给予表扬和奖励(评选办法、名额和奖励,由各赛区自行决定)
各地教育部门应主动与当地体委密切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把比赛搞好。
附件:一、全国大学生“三好杯”足球比赛规程
二、运动员、裁判员报名表(表式)
(抄送:国家体委、团中央,四川、云南、广东、辽宁省人民政府、文教办、体委、粮食厅、商业厅、公安厅,成都、广州、昆明、沈阳市人民政府、文教办、教育局、体委、公安局,有关新闻单位,成都科学技术大学、华南农学院、东北工学院,昆明市国家体委训练基地)
比赛规程
一、竞赛地点和日期:
(一)预赛:
成都赛区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至三十一日举行。
昆明、广州、沈阳三个赛区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九日分别举行。
(二)决赛: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至八月十四日在成都市举行。
二、参加办法:
(一)各省、市、自治区选派一个学校的足球代表队参加比赛(体育专业学生、进修班学员不得参加比赛)。
(二)承办的城市可派一所院校的代表队参加本赛区的比赛,但不计名次,不参加决赛。
(三)凡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留学生、研究生、未办理销册离校手续的本届毕业生、一九八〇年九月一日前已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转专业的学生),思想进步、各门功课期末考试成绩及格、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
(四)每队可报运动员十八名,领队、教练员、队医各一名。如需派工作人员,可少报一名队员。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派一名专职体育干部随队工作。
三、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各参加学校填写运动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医疗单位印章,经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审核批准,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所属赛区高教(教育)厅(局)和教育部体育司。逾期作弃权处理。
(二)报到:
预赛:
参加成都赛区的各队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到成都市成都科学技术大学报到。
参加昆明、广州、沈阳赛区的各队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分别到昆明市国家体委训练基地、广州市华南农学院、沈阳市东北工学院报到。
决赛:
参加决赛的各队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三日、四日到成都市成都科学技术大学报到。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分四个赛区。均采取单循环制,各取前两名参加决赛。
成都赛区:云南、辽宁、陕西、青海、广东、宁夏。
昆明赛区:上海、浙江、江苏、四川、甘肃、贵州。
广州赛区:广西、山东、湖北、江西、福建、北京。
沈阳赛区:吉林、黑龙江、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二)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分甲乙两组,采取单循环赛,排列小组第一至第四名。
甲组:成都赛区和沈阳赛区的前二名。
乙组:昆明赛区和广州赛区的前二名。
第二阶段:分四组交叉比赛,决第一至第八名。
第一组:甲1~乙2;
第二组:甲2~乙1;
两组胜队决第一、第二名,负队决第三、第四名。
第三组:甲3~乙4;
第四组:甲4~乙3;
两组胜队决第五、第六名,负队决第七、第八名。
(三)1.预、决赛均采用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2.每场比赛每队可替换五名队员。
3.预赛中相遇两队的成绩带入决赛,不再进行比赛。
五、比赛服装:
(一)比赛时运动员一律穿胶鞋。
(二)各队要准备两套深浅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并在报名表上注明。守门员服装颜色必须与其队员、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三)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号码不符或无号、重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六、裁判员:
(一)各参加比赛的省、市、自治区从高等学校体育教师中选派一名思想好、作风正派、一级以上的足球裁判员,分别参加各赛区的裁判工作。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参加成都赛区比赛的省、市、自治区派出的裁判员,前往昆明赛区参加裁判工作;反之,前往成都赛区参加裁判工作。
参加广州赛区比赛的省、市、自治区派出的裁判员,前往沈阳赛区参加裁判工作;反之,前往广州赛区参加裁判工作。
决赛期间的裁判工作,全部由成都赛区预赛阶段的裁判队伍担任。
(三)裁判长的选定及裁判员的报到学习时间,由各赛区安排。
(四)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填好裁判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前分别寄到参加裁判工作所在赛区的高教(教育)厅(局)和教育部体育司。
七、决定名次:
(一)各队胜一场得二分,平一场得一分,负一场得分,弃权扣一分。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二)如遇两队积分相等,按该两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相互比赛的胜负决定名次,胜队名次列前。
如遇两队或两个以上的队积分相等,则按积分相等的各队在同一阶段相互比赛中胜负场数、进球总和、净胜球总和、全部比赛失球总和的顾序决定名次。
胜场、进球、净胜球多者、失球少者名次列前。
八、奖励:
(一)获得前三名的队各奖给奖杯一只,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队各发给奖状一张;获得前八名各队的运动员,每人授予奖章一枚。
(二)另设冠军流动杯一只,授予冠军队所属的省、市、自治区。如有省、市、自治区连续三次获得冠军,此杯由该省、市、自治区永久保存。
九、经费:
(一)各赛区所需经费,按预算包干数由教育部一次拨给承办单位。
(二)各省、市、自治区派出参加全国比赛的队和工作人员的往返旅差费,由选派部门负担。
(三)裁判员的往返旅差费(一般不准乘坐飞机),按最短路程由赛区开支,不另开支代课费。
十、各赛区要设立“仲裁委员会”,以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要严格执行国家体委颁布的《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和运动员、教练员守则。
十一、竞赛规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及有关事项,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关于下发“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的通知((80)体球字31号)
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各体育学院,总政文化部、总参军训部:
为了提高竞赛工作质量,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决定在全国性竞赛活动中,根据各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另设“纪律委员会”。现将“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七九年下发的(79)体球字第2号文“关于颁发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和第22号文“关于下发全国球类竞赛纪律规定的通知”继续有效。两个通知中的规定与本“暂行条例(草案)”有矛盾的,应按本“暂行条例(草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书面报国家体委,以便进一步修改和补充。
附:“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
一九八〇年三月八日
仲裁委员会暂行条例(草案)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在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各代表队(团)党、团、行政组织,会同组委会进行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织委员会负责人一人,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委员)二至三人,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一至二人,共五或七人组成。协会成员作为召集人。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判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判决。
运动员一方(或双方)队裁判员的判定有争议时,队长当场可以有礼貌地向裁判员提出异议,当裁判员判定有效后,即应服从。如继续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十分钟的,即为罢赛。但对裁判员的判定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队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觉得。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的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本次若干场比赛,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国家体委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认为过程,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为了培养足球运动员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提高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我国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对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1.不是立即出场。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不再为积累数。
二、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三、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三次被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停止该运动员半年或一年的比赛资格。
五、运动员殴打裁判员、巡边员、对方队员或观众者,裁判员立即判罚该运动员出场,并报国家体委,停止该运动员一年以上比赛资格。
六、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外),对裁判员、运动员、观众、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上述纪律规定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弃权与罢踢:
(一)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对方队以2:0获胜。
(二)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的队,以弃权论处。
(三)一个队球员不服从裁判员判决,故意中断比赛超过10分钟,即为罢踢。
(四)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队以2: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净胜球超过2: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
八、纪律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比赛后应立即书写书面报告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决定。
九、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有明显的错判、漏判,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果裁判组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
十、裁判员犯有错误,群众意见较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判组报纪律委员会,根据情况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赛区裁判工作。
十一、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者,经裁判组调查属实,报纪律委员会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上报国家体委,并建议有关体委降低其裁判员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证。
十二、教练员、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等不正当行为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应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报国家体委及有关体委,以供在评定该教练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和工作人员的年终评奖时参考。
预赛阶段
成都赛区
昆明赛区
广州赛区
1981年7月22~29日在广州市进行。
部分比赛日程
比赛地点分别在华南工学院(即现在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学院(即现在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师范学院(即现在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工学院作为主办城市派出的队伍参加比赛,不计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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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1年7月22日 | 武汉钢铁学院 | 7 - 2 | 江西冶金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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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1年7月22日 | 北京师范学院 | 4 - 0 | 湖南师范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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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1年7月22日 | 山东化工学院 | 2 - 0 | 福建华侨大学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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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 1981年7月22日 | 华南工学院 | 3 - 0 | 广西农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在第二轮比赛中,武汉钢铁学院、山东化工学院、广西农学院、华南工学院取胜,北京师范学院、江西冶金学院、湖南师范学院、福建华侨大学落败,但未知具体对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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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1年7月24日 | 华南工学院 | 1 - 2 | 武汉钢铁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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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1年7月24日 | 北京师范学院 | 0 - 0 | 江西冶金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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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1年7月24日 | 山东化工学院 | 0 - 0 | 广西农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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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 1981年7月24日 | 湖南师范学院 | 1 - 1 | 福建华侨大学 | 城市: 广州市 |
在第四、五轮比赛中,武汉钢铁学院、山东化工学院均获胜,但未知具体对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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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轮 1981年7月28日 | 华南工学院 | 3 - 0 | 福建华侨大学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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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轮 1981年7月28日 | 武汉钢铁学院 | 4 - 1 | 广西农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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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轮 1981年7月28日 | 山东化工学院 | 3 - 1 | 北京师范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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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轮 1981年7月28日 | 江西冶金学院 | 1 - 1 | 湖南师范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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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轮 1981年7月29日 | 武汉钢铁学院 | 平 | 山东化工学院 | 城市: 广州市 |
积分榜
名次 | 队名 | 胜 | 平 | 负 | 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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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汉钢铁学院 | 6 | 1 | 0 | 13 |
2 | 山东化工学院 | 5 | 2 | 0 | 12 |
3 | 广西农学院 | ? | ? | ? | ? |
4 | 北京师范学院 | ? | ? | ? | ? |
5 | 江西冶金学院 | ? | ? | ? | ? |
6 | 湖南师范学院 | ? | ? | ? | ? |
7 | 福建华侨大学 | ? | ? | ? | ? |
- | 华南工学院 | 5 | 0 | 2 | 10 |
共计进球108个。
射手榜
- 8球:蔡剑铁(华南工学院)
- 6球:郭炳富(广西农学院)、郑雄(武汉钢铁学院)
以下不详。
评选活动
- 五讲四美模范运动队:武汉钢铁学院、福建华侨大学
- 先进个人:每队2人,共16人,具体不详
沈阳赛区
决赛阶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部分球队名单
参考文献
1.1981年7月18、25、29~30日广州日报
2.1981年7月23、30日南方日报
3.1981年7月30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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