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赛场秩序管理规定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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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赛场秩序管理规定 (试行)

1992年1月1日

中国足球协会 为保证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客场互访制的正常进行,承办赛区的体委和组委会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切实加强对赛场秩序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在赛前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及现场广播,对广大观众反复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大会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搞好赛场秩序管理。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 赛场秩序管理规定:

1, 观众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

2, 观众不得集体侮辱和谩骂运动员、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 观众不得向运动队、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吐口水。

4, 观众不得向运动队、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投掷任何物品。

5, 无论比赛前后,观众不得围攻运动队、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 违反规定的处理:

如因违反本规定,或因此严重影响、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以至造成人身伤害或酿成重大混乱者,中国足球协会将在认真核实赛区有关报告的基础上,视情节严重成都,分别对该赛区作出如下处理:

1, 提出警告。

2, 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5000元。

3,在处以罚款的同时,停止该赛区1-3场主场比赛资格,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指定地点进行比赛。被取消主场比赛资格的队,赴指定地点参赛的一切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