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俱乐部历史继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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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俱乐部历史继承标准(草案)

本标准旨在以俱乐部参赛资格、俱乐部和球队为主体,将中国足球俱乐部的历史沿革传承进行梳理,对俱乐部历史中的重大变更是否影响其历史传承进行统一化、规范化认定。

本标准于2015年6月商议定稿。

院标:CFAB(2015)1号

一、俱乐部更换股东的情况

俱乐部更换股东,新俱乐部完全取代原俱乐部,继承其参赛资格,继续拥有其球队及软硬件设施,则由新俱乐部继承老俱乐部历史。

(如:大连万达—大连实德,广州太阳神—广州吉利……广州恒大。)

俱乐部并非股权转让原因而导致解散注销,俱乐部历史终止,即使新诞生俱乐部接手球队或球队的一部分,仍不继承原俱乐部历史。

(如湖北绿茵不继承武汉光谷历史,湖南湘涛不继承湖南湘军历史)

二、某一俱乐部收购另一俱乐部参赛资格的情况

1、如收购方在收购之前已在前三级联赛,则新俱乐部(球队)继承收购方之前的历史。

(如:重庆力帆收购云南红塔,继续传承重庆力帆历史,而云南红塔历史结束。)

2、如收购方在收购之前不在前三级联赛,则新俱乐部(球队)继承被收购方之前的历史。

(如2011年处于业余联赛的天津润宇隆,在收购了安徽九方后,继承了安徽九方历史,而天津润宇隆作为业余球队的历史同时结束。)

三、多个俱乐部合并、并购等类似情况

以新俱乐部和球队的名称、队徽及俱乐部人员的组成为标准,选择较为接近的、比重较大的一方传承历史。

(如:联城与申花合并,最终采用申花俱乐部的队名、队徽,联城历史结束,新申花联盛继承原申花历史。)

四、梯队独立参赛的情况

1、在联赛早期,俱乐部梯队被允许参加职业联赛,可按如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联赛二线队参加职业联赛情况,作为参赛主体,在作为母队梯队的同时,单独拥有自己的历史。

(如广州太阳神二队、武钢二队)

2、梯队被收购或合并后,其原先的梯队身份消失,新俱乐部取而代之,并继承此梯队历史。

(如广州松日、南京有有)

3、如此后母队再成立新的同等级、同名梯队参加联赛,则作为新球队重新拥有新的历史,并以年份作为区分。

(如2011年广州恒大二队、2003年辽宁青少年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