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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长:[[陈胜才]] | | *裁判长:[[陈胜才]] |
| *副裁判长:[[卞嵩]]、[[蔡国敏]]、张和悦* | | *副裁判长:[[卞嵩]]、[[蔡国敏]]、张和悦* |
− | *裁判员:刘智生、[[吕大英]]、徐其贵、[[李臻荣]]、[[倪玉明]]、[[王中流]]、马连起、[[闵银水]]、[[于长清]]、[[夏宗萍]]、黎庆奎、[[王建德]]、[[赖友轩]]、(北京体院一人)、(湖北一人)、(昆明一人)、(广西一人)、(长春一人)、(延边一人) | + | *裁判员:[[刘智生]]、[[吕大英]]、徐其贵、[[李臻荣]]、[[倪玉明]]、[[王中流]]、马连起、[[闵银水]]、[[于长清]]、[[夏宗萍]]、黎庆奎、[[王建德]]、[[赖友轩]]、(北京体院一人)、(湖北一人)、(昆明一人)、(广西一人)、(长春一人)、(延边一人) |
| *未知是张和月还是张和悦。 | | *未知是张和月还是张和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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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预赛阶段:5月15日~6月5日在山西省大同市、江西省九江市、湖南省长沙市、宁夏自治区银川市。
决赛阶段:9月2~15日在福建省厦门市。
二、赛区划分和参加单位
大同赛区:大连、辽宁二队海、山西、黑龙江、天津三队、河北二队、内蒙古、沈阳、吉林二队、石家庄、北京二队、北京部队二队、长春拖拉机、长春;
九江赛区:福建、上海二队、上海工人、浙江、上海杨浦、江西、江苏、南京、安徽二队;
长沙赛区:河南、湖南、广州、广西、深圳、梅县、前卫、北京体院、火车头、湖北二队、武汉;
银川赛区:云南、甘肃、陕西、青海、西藏、重庆、宁夏、贵州、昆明、新疆。
三、参加办法
(一)当年在国家一、二队,国家青年集训的运动员回原单位比赛不占报名人数。
(二)一个运动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代表两个队参加全国等级(甲、乙级)比赛,违者取消该队有关场次成绩,对方队至少以2:0胜。
(三)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报名后不能更换运动员。
(四)凡已报名参加联赛的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场比赛,未经国家体委同意,不按期出场比赛者,以弃权论。如联赛开始后,未经国家体委同意,半途退出比赛者,应交回国家体委所发该次竞赛全部经费,并取消次年比赛资格。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第一阶段采用单循环制,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赛制决出名次。
(二)预赛各赛区前两名进入决赛阶段。
(三)决赛阶段单循环制。
(四)决定名次:
1.每场比赛必须决出胜负,如全场比赛结束时成平局,则延长30分钟为决胜期,决胜期结束时仍成平局,则按规定罚点球决定胜负。
2.在单循环比赛中每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按全部比赛的积分多少决定名次。
(五)比赛规则:
1.采用国家体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2.每场比赛可替换3名队员,位置不限。
3.如因观众干扰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90分钟(包括延长期、罚点球)。
4.每队必须准备一套正式比赛服和一套预备比赛服,比赛服颜色须填写在报名单内,以后不得随意改动。比赛时主队着正式比赛服,客队着预备比赛服,如两队服装颜色混淆或因其他原因,由客队更换比赛服。
5.比赛必须在草皮足球场进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草皮足球场进行的须经国家体委同意。
6.运动员比赛服装上的号码(上衣后面的高25公分,短裤左腿前面高10公分)必须与报名单所填相符,号码不符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公分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运动员必须带护腿板,违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六)委托比赛城市所属省(市、自治区)体委承办竞赛,或由省(市、自治区)体委转托下级体委承办,承办比赛单位应负责竞赛各项组织工作,包括确定比赛场地、开球时间,负责裁判员和观察员的接待及工作安排,负责比赛的各项记录和报表。
(七)比赛场地负责接待临场比赛队、裁判员、竞赛工作人员,搞好观众的组织以及场地保卫工作。
五、仲裁委员会
(一)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仲裁委员会,处理并报告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
(二)比赛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发生特殊情况时,仲裁委员会应立即报告国家体委并随后寄上书面材料。
六、观察员
(一)国家体委派出1~2名观察员,负责监督比赛工作,观察员参加当地仲裁委员会。
(二)观察员必须填写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刷的比赛报告书。
七、裁判员
(一)各单位按国家体委分配的名额,派出45岁以下一级以上的裁判(国际、国家级50岁以下)参加工作。
(二)裁判员服装及鞋袜自备,裁判员上场工作必须佩带胸徽。
(三)每场赛后,裁判员应将比赛结果,红、黄牌数于当天电告国家体委。
(四)每场比赛必须认真填写竞赛记录表,裁判员工作汇报表及裁判员报告,并于当场比赛结束后经裁判核实签名后,直接由主裁判最迟于第二天寄给国家体委。
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
为了培养足球运动员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提高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我国足球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对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警告累计达两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
1.不是立即出场。
2.一次黄牌后,又罚一红牌,该黄牌不再为积累数。
二、一个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下一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三、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二次被罚出场者(二次红牌),停止参加下两场比赛资格。如纪律委员会对他没有更重的处罚,则于停止两场比赛后恢复比赛。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阶段的比赛中,第三次被罚出场者(三次红牌),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停止该运动员半年或一年的比赛资格。
五、运动员殴打裁判员、巡边员、对方队员或观众者,裁判员立即判罚该运动员出场,并报国家体委,停止该运动员一年以上比赛资格。
六、运动员在赛前或赛后(场上或场外),对裁判员、运动员、观众、工作人员,有侮辱、谩骂殴打等行为者,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上述纪律规定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弃权与罢踢:
(一)一个队不参加已规定的比赛即为弃权,对方队以2:0获胜。
(二)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延迟比赛超过15分钟的队,以弃权论处。
(三)一个队球员不服从裁判员判决,故意中断比赛超过10分钟,即为罢踢。
(四)一个队在比赛中罢踢,将判对方队以2:0获胜,如在罢踢前对方净胜球超过2:0时,将按最高比分计算。
八、纪律委员会要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上述规定。裁判员出示了红牌,比赛后应立即书写书面报告交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应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决定。
九、裁判员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有明显的错判、漏判,在比赛后应认真总结,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果裁判组认为有必要,应到有关队认真听取意见,吸取教训。
十、裁判员犯有错误,群众意见较大,事后又不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行总结,经调查,情况属实,裁判组报纪律委员会,根据情况轻重,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以至整个赛区裁判工作。
十一、裁判员有故意偏袒一方的不公正行为者,经裁判组调查属实,报纪律委员会马上停止其裁判工作,上报国家体委,并建议有关体委降低其裁判员等级或吊销等级裁判证。
十二、教练员、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等不正当行为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应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并报国家体委及有关体委,以供在评定该教练员的技术等级称号和工作人员的年终评奖时参考。
对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试行工作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纪律规定
为了保证第五届全国运动会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试行工作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按下列纪律规定办理。
一、运动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该次比赛资格、停止半年、一年参加比赛资格的处分。
(一)凡有谩骂侮辱对方语言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有权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外,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有权立即制止,责令其出场外,应给予纪律处分;场下发生上述行为的,还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相互打架斗殴的,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应加重处分;
(三)运动员在场上不服裁判员的判决,进行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凡在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的,取消该运动员(队)参加该次比赛资格,所获得的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五)凡无故弃权的,已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次比赛资格,按包干经费规定(每人105元)给予罚款。
二、凡运动队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的,都要追究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属于领队、教练员参与、怂恿或不予制止而发生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员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半年、一年不得带队参加全国比赛的处分;领队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停止半年、一年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凡由于裁判员水平的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裁判员不得接受礼品,凡违背的。
四、在赛区运动员饮酒,教练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分,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五、凡违犯衣着、仪表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凡有意损坏的,应加倍罚款。
七、凡将黄色画报、书刊、录音、录像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凡调戏妇女的,应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九、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为罢赛后,应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十、凡受到赛区纪律处分的,年终应给予降低评定奖励等级;凡受到取消该次比赛资格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参加决赛,年终不得参加评奖。
受到纪律处分者,必须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写出书面材料,交由赛区组委会转回其所在单位备查。
十一、各赛区对违犯竞赛纪律的,由仲裁委员会经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书面材料报大会组委会备案,凡需给予停止半年、一年比赛资格或裁判工作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报国家体委决定。对与竞赛无关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违犯制度、规定等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凡需给予行政处分的,赛区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由原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委备案;
凡需给予撤销、降低技术等级称号或技术职称处分的,赛区组委会或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由原批准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委备案。
十二、本纪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仲裁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全国性竞赛活动哪些竞赛活动设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反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体委竞赛部门,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成员,该项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委员,共五或七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判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判决不得提出异议。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全国比赛半年以上处分和撤销运动健将称号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由国家体委决定。
第七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并可建议有关体委和运动协会给予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和发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
运动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勇攀高峰,为国争光。
二、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三、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尊重裁判,尊重对方,尊重观众。
四、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又红又专。
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六、不吸烟、不喝酒,衣着整洁大方,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侵蚀。
七、以事业为重,迟恋爱、晚结婚。
八、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
九、尊重领队,服从组织,遵守规章法令,反对无政府主义。
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教练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的运动员。
二、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定教案,努力完成训练计划。
三、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四、学习政治理论和体育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五、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六、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侮辱人格。
七、以事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家务的关系。
八、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各方面作为运动员的表率。
九、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裁判员守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体育事业,热爱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项规则及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平、准确。
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预赛阶段
大同赛区
第一阶段
分两个小组进行,大连、黑龙江、河北二队、沈阳、吉林二队、北京部队二队、长春拖拉机厂在一个小组,辽宁二队、山西、天津三队、内蒙古、石家庄、北京二队、长春在另一个小组。
部分比赛日程
|
第一轮 1984年5月15日
|
大连
|
0 - 0 (总比分 1 - 0) (1 - 0 加时赛)
|
长春拖拉机厂
|
城市: 大同市
|
|
|
第一轮 1984年5月15日
|
大连
|
5 - 0
|
沈阳
|
城市: 大同市
|
|
以下比赛安排在后面几轮,但具体不详。
|
1984年5月
|
大连
|
2 - 0
|
黑龙江
|
城市: 大同市
|
|
|
1984年5月
|
大连
|
2 - 0
|
北京部队二队
|
城市: 大同市
|
|
|
1984年5月
|
大连
|
2 - 0
|
吉林二队
|
城市: 大同市
|
|
|
1984年5月
|
大连
|
5 - 1
|
河北二队
|
城市: 大同市
|
|
第二阶段
|
预赛阶段半决赛 1984年5月31日
|
山西
|
2 - 2 (总比分 2 - 2) (0 - 0 加时赛)
|
大连
|
城市: 大同市
|
|
|
预赛阶段决赛 1984年6月
|
大连
|
2 - 1
|
辽宁二队
|
城市: 大同市
|
|
最终名次
1.大连(出线)
2.辽宁二队(出线)
3.山西
4.黑龙江
5.天津三队
6.河北二队
7.内蒙古
8.沈阳
9.吉林二队
10.石家庄
11.北京二队
12.北京部队二队
13.长春拖拉机厂
14.长春
精神文明奖评选
- 精神文明运动队:大连
- 奖项情况来源于参考文献11。
九江赛区
第一阶段
A组
比赛日程
|
第一轮 1984年5月15日
|
上海二队
|
2 - 0
|
上海杨浦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一轮 1984年5月15日
|
安徽二队
|
0 - 1
|
南京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二轮 1984年5月17日
|
福建
|
4 - 0
|
安徽二队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二轮 1984年5月17日
|
南京
|
1 - 4
|
上海杨浦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三轮 1984年5月19日
|
上海二队
|
1 - 0
|
南京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三轮 1984年5月19日
|
上海杨浦
|
0 - 1
|
福建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四轮 1984年5月21日
|
南京
|
胜
|
福建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四轮 1984年5月21日
|
安徽二队
|
0 - 4
|
上海二队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五轮 1984年5月23日
|
上海杨浦
|
v
|
安徽二队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五轮 1984年5月23日
|
福建
|
0 - 2
|
上海二队
|
城市: 九江市
|
|
B组
比赛日程
|
第一轮 1984年5月16日
|
上海工人
|
2 - 1
|
浙江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一轮 1984年5月16日
|
江西
|
0 - 0 (总比分 0 - 1) (0 - 1 加时赛)
|
江苏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二轮 1984年5月20日
|
江西
|
1 - 0
|
上海工人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二轮 1984年5月20日
|
江苏
|
1 - 2
|
浙江
|
城市: 九江市
|
|
|
第三轮 1984年5月22日
|
上海工人
|
1 - 1 (总比分 2 - 1) (1 - 0 加时赛)
|
江苏
|
城市: 九江市
|
|
15:30
|
|
半场比分 0 - 1
|
|
球场: 电厂运动场
|
|
|
|
第三轮 1984年5月22日
|
江西
|
负
|
浙江
|
城市: 九江市
|
|
第二阶段
|
预赛阶段5至8名赛 1984年5月25日
|
(A组第三名)
|
v
|
(B组第四名)
|
城市: 九江市
|
|
|
预赛阶段5至8名赛 1984年5月25日
|
(A组第四名)
|
v
|
(B组第三名)
|
城市: 九江市
|
|
|
预赛阶段半决赛 1984年5月26日
|
上海二队
|
1 - 0
|
上海工人
|
城市: 九江市
|
|
|
预赛阶段半决赛 1984年5月26日
|
福建
|
0 - 0 (总比分 0 - 0) (0 - 0 加时赛)
|
浙江
|
城市: 九江市
|
|
15:00
|
|
半场比分 0 - 0
|
|
球场: 九江体育场
|
|
|
(3 - 0 点球战)
|
|
|
|
|
|
|
|
|
预赛阶段7至8名赛 1984年5月27日
|
江苏
|
胜
|
南京
|
城市: 九江市
|
|
|
预赛阶段5至6名赛 1984年5月27日
|
上海杨浦
|
胜
|
江西
|
城市: 九江市
|
|
|
预赛阶段季军赛 1984年5月28日
|
上海工人
|
胜
|
浙江
|
城市: 九江市
|
|
|
预赛阶段决赛 1984年5月28日
|
福建
|
胜
|
上海二队
|
城市: 九江市
|
|
最终名次
1.福建(出线)
2.上海二队(出线)
3.上海工人
4.浙江
5.上海杨浦
6.江西
7.江苏
8.南京
9.安徽二队
组织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 主任:刘鹰
- 委员:陈胜才、(安徽省体委代表一人)、卞嵩、周凯武
大会裁判组
长沙赛区
第一阶段
A组
据1984年5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参赛球队有广州、河南、北京体院、前卫、湖北二队。
部分比赛日程
|
第一轮 1984年5月15日
|
广州
|
1 - 0
|
北京体院
|
城市: 长沙市
|
|
|
第三轮 1984年5月19日
|
广州
|
v (总比分 1 - 2)
|
河南
|
城市: 长沙市
|
|
|
第二轮 1984年5月17日
|
湖北二队
|
v
|
北京体院
|
城市: 长沙市
|
|
|
第三轮 1984年5月19日
|
湖北二队
|
0 - 2
|
广州
|
城市: 长沙市
|
|
|
第五轮 1984年5月23日
|
前卫
|
1 - 1 (总比分 1 - 2) (0 - 1 加时赛)
|
广州
|
城市: 长沙市
|
|
|
张宝兴 23'
|
半场比分 1 - 0
|
吴方 62' 赵达新 117'
|
|
|
|
B组
据1984年5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参赛球队有湖南、广西、火车头、深圳、武汉、梅县。
但据1984年6月3日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的战绩为负湖南、广西,胜火车头、梅县;并未对阵武汉;胜前卫、北京体院、湖北二队,负河南、广州,以上5队应为A组球队,具体情况不详。
部分比赛日程
|
第五轮 1984年5月24日
|
湖南
|
v
|
广西
|
城市: 长沙市
|
|
第二阶段
|
预赛阶段半决赛 1984年5月27日
|
湖南
|
2 - 1
|
广州
|
城市: 长沙市
|
|
|
? 35' ? 65'
|
半场比分 2 - 0
|
刘伟华 82'
|
|
备注:1.广州队的李超波因累计两张黄牌停赛,吴方、伍威林因伤缺阵 2.湖南队第二个进球球员为8号
|
|
|
预赛阶段半决赛 1984年5月27日
|
河南
|
0 - 0 (总比分 0 - 0) (0 - 0 加时赛)
|
广西
|
城市: 长沙市
|
|
|
预赛阶段季军赛 1984年5月29日
|
广州
|
胜
|
广西
|
城市: 长沙市
|
|
|
预赛阶段季军赛 1984年5月29日
|
河南
|
胜
|
湖南
|
城市: 长沙市
|
|
精神文明奖评选
- 精神文明运动队:前卫、深圳
- 精神文明运动员:共24人,具体不详
最终名次
1.河南(出线)
2.湖南(出线)
3.广州
4.广西
5.深圳
6.梅县
7.前卫
8.北京体院
9.火车头
10.湖北二队
11.武汉
银川赛区
最终名次
1.云南(出线)
2.甘肃(出线)
3.陕西
4.青海
5.西藏
6.重庆
7.宁夏
8.贵州
9.昆明
10.新疆
决赛阶段
部分比赛日程
- 关于大连的比赛除比分外具体情况均来源于参考文献11。
|
第一轮 1984年9月2日
|
河南
|
1 - 0
|
湖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一轮 1984年9月2日
|
大连
|
2 - 0
|
辽宁二队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一轮 1984年9月2日
|
福建
|
4 - 3
|
甘肃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一轮 1984年9月2日
|
上海二队
|
0 - 0 (总比分 0 - 0) (0 - 0 加时赛)
|
云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二轮 1984年9月4日
|
福建
|
2 - 2 (总比分 2 - 2) (0 - 0 加时赛)
|
上海二队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二轮 1984年9月4日
|
大连
|
2 - 0
|
云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三轮 1984年9月6日
|
大连
|
3 - 3 (总比分 6 - 4) (3 - 1 加时赛)
|
湖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三轮 1984年9月6日
|
甘肃
|
2 - 0
|
上海二队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四轮 1984年9月8日
|
大连
|
1 - 0
|
河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赵立舫 19'
|
半场比分 1 - 0
|
|
|
|
|
|
第四轮 1984年9月8日
|
上海二队
|
1 - 0
|
湖南
|
城市: 厦门市
|
|
前四轮比赛结束,大连四战全胜,上海二队、辽宁二队、福建、河南、云南均为二胜二负,湖南、甘肃为一胜三负。
|
第五轮 1984年9月10日
|
上海二队
|
0 - 1
|
大连
|
城市: 厦门市
|
|
|
|
半场比分 0 - 0
|
赵世刚 84'
|
|
|
|
|
第六轮 1984年9月13日
|
上海二队
|
3 - 1
|
辽宁二队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六轮 1984年9月13日
|
福建
|
4 - 3
|
大连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七轮 1984年9月15日
|
上海二队
|
3 - 0
|
河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第七轮 1984年9月15日
|
大连
|
5 - 3
|
甘肃
|
城市: 厦门市
|
|
其余比赛日程轮次安排不详。
|
1984年9月
|
福建
|
0 - 0 (总比分 0 - 0) (0 - 0 加时赛)
|
云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福建
|
0 - 2
|
辽宁二队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福建
|
0 - 3
|
湖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福建
|
2 - 1
|
河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云南
|
0 - 0 (总比分 0 - 0) (0 - 0 加时赛)
|
辽宁二队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云南
|
0 - 1
|
湖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云南
|
1 - 1 (总比分 2 - 1) (1 - 0 加时赛)
|
河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云南
|
7 - 1
|
甘肃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辽宁二队
|
1 - 3
|
湖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辽宁二队
|
2 - 0
|
河南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辽宁二队
|
1 - 5
|
甘肃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湖南
|
3 - 2
|
甘肃
|
城市: 厦门市
|
|
|
1984年9月
|
河南
|
3 - 1
|
甘肃
|
城市: 厦门市
|
|
积分榜
名次
|
队名
|
胜
|
平
|
负
|
进球
|
失球
|
净胜球
|
积分
|
备注
|
1 |
大连 |
6 |
0 |
1 |
17 |
10 |
7 |
12 |
足协杯
|
2 |
云南 |
4 |
0 |
4 |
8 |
5 |
3 |
8 |
足协杯
|
3 |
上海二队 |
4 |
0 |
4 |
6 |
5 |
1 |
8 |
足协杯
|
4 |
福建 |
4 |
0 |
4 |
11 |
14 |
-3 |
8 |
足协杯
|
5 |
辽宁二队 |
3 |
0 |
5 |
10 |
6 |
4 |
6 |
|
6 |
湖南 |
3 |
0 |
5 |
11 |
10 |
1 |
6 |
|
7 |
河南 |
3 |
0 |
5 |
8 |
8 |
0 |
6 |
|
8 |
甘肃 |
2 |
0 |
6 |
13 |
26 |
-13 |
4 |
|
部分球队名单
冠军:大连
- 名单来源于参考文献11,球员号码参考同年足协杯报名名单。
季军:上海二队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0
|
|
|
魏耀辉
|
1
|
|
|
王岩
|
2
|
|
|
王国明
|
3
|
|
后卫
|
李寅
|
4
|
|
后卫
|
贾经顺
|
6
|
|
|
柴伟
|
|
|
|
|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15
|
|
|
王萌
|
16
|
|
后卫
|
张靖华
|
17
|
|
后卫
|
黄韧
|
18
|
|
后卫
|
姚力
|
19
|
|
|
陈宗耀
|
28
|
|
门将
|
蔡建林
|
|
第四名:福建
|
|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10
|
|
前锋
|
吴树玲
|
11
|
|
|
吴建斌
|
12
|
|
后卫
|
李苏榕
|
14
|
|
|
魏亚河
|
15
|
|
中场
|
刘华忠
|
16
|
|
|
梁建龙
|
17
|
|
|
吴清枝
|
18
|
|
|
骆志忠
|
|
|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20
|
|
|
唐觉川
|
21
|
|
|
肖伯福
|
22
|
|
|
蔡宝元
|
25
|
|
|
林育强
|
27
|
|
|
蔡福生
|
28
|
|
|
陈体仁
|
|
|
|
林金炎
|
|
|
|
陈燕飞
|
|
第五名:辽宁二队
- 教练:拉斯诺
- 人员情况来源于参考文献11,未知该外籍教练是否在秩序册中报名。
九江赛区第三名:上海工人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2
|
|
|
蔡伟民
|
3
|
|
|
邹建人
|
4
|
|
|
曹康
|
5
|
|
前锋
|
朱元庆
|
6
|
|
|
章志荣
|
7
|
|
|
顾正平
|
|
|
|
|
|
九江赛区第四名:浙江
九江赛区第五名:上海杨浦
九江赛区第六名:江西
九江赛区第七名:江苏
九江赛区第八名:南京
九江赛区第九名:安徽二队
- 领队兼教练:方胜文
- 教练:项春林(兼)、陶在强(兼)
- 球员名单: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2
|
|
|
周连良*
|
3
|
|
|
刘荣权
|
4
|
|
|
康杰
|
5
|
|
|
宫如春
|
6
|
|
|
孙淮兵
|
7
|
|
|
边境
|
|
|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8
|
|
|
赵福宝
|
9
|
|
|
周治兵
|
10
|
|
|
蒋义
|
11
|
|
|
齐智
|
12
|
|
|
相宝俊*
|
13
|
|
|
陈启光
|
|
|
|
长沙赛区第三名:广州
长沙赛区第五名:深圳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5
|
|
后卫
|
凌伟强
|
7
|
|
前锋
|
赵汝超
|
10
|
|
前锋
|
张建山
|
11
|
|
前锋
|
文学贤
|
13
|
|
中场
|
陈志超
|
|
|
|
长沙赛区第七名:前卫
号码
|
国籍
|
位置
|
球员
|
10
|
|
|
张宝兴
|
|
参考文献
1.1984年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秩序册(九江市)
2.1984年5月21、24、28日广州日报
3.1984年5月22、26、28日羊城晚报
4.1984年5月28日新华日报
5.1984年5月28日,9月7、11、16日新民晚报
6.1984年6月14日长江日报
7.1984年5月体育周报
8.1984年1月2~3、9日,6月3日深圳特区报
9.《中国体育年鉴1985》第511~512页
10.1984年第6期足球世界
11.《中国绿茵梦之旅——万达甲A征战录》(1996年,大连出版社)第406~412页
全国性专业体制比赛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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