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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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正式名称:中国足球协会
- 简称:中国足协
- 英文名称: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CFA
- 所在地:北京市
- 成立时间:1924年11月11日(中华民国,时名上海华人足球联合会)、1955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属体育组织
中华民国时期
- 1931年加入国际足球联合总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 1974年加入亚洲足球联合总会
- 1979年加入国际足球联合总会
性质
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中国足协作为独立法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中国足协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与中国奥委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中国足协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宗旨、职责及义务
宗旨
- 广泛开展足球运动,推动足球运动的普及和水平提高,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通过足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 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充分体现和发挥足球运动的社会价值和教育功能。
- 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足球管理水平。
- 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动社会力量,团结全国足球从业人员,大力发展足球事业。
- 参加国际足联和亚足联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及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 加强会员、俱乐部以及足球从业人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倡导维护足球比赛完整性。防止腐败、滥用兴奋剂、操纵比赛等损害比赛和足球从业者利益的行为。
职责
- 全面负责足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足球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各类全国性足球竞赛,制订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 组织管理各级国家队。
- 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负责足球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和发展校园足球运动。
- 指导职业足球发展和俱乐部建设。
- 构建本项目技术发展的理论体系。
- 推进足球文化建设;促进足球产业的发展;制订足球场地、器材行业标准。
- 开展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协会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 与会员合作并监督管理在本会辖区内组织的各级各类国际比赛。
- 对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及本会的章程、《足球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足球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
义务
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包括足球俱乐部以及球员和官员承诺并履行如下义务: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 遵守国际足联和亚足联章程及有关规定。
- 承认并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和修改的《足球竞赛规则》。
- 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风尚。
- 服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和亚足联的裁决。
组织机构
历任主席及专职副主席
任期 | 主席 | 专职副主席 |
---|---|---|
1955-1979年 | 黄中 | - |
1979-1985年 | 李凤楼 | - |
1985-1989年 | 袁伟民 | - |
1989-1992年 | 年维泗 | 孙宝荣 |
1992-2000年 | 袁伟民(兼任) | 王俊生 |
2000-2004年 | 阎世铎 | |
2005-2008年 | 谢亚龙 | |
2009-2010年 | 南勇 | |
2010-2013年 | 韦迪 | |
2013-2014年 | 张剑 | |
2014- | 蔡振华 |
下属单位和部门
会员协会
|
主办赛事
男子
女子
室内足球
沙滩足球
奖惩记录
2012年9月14日民政部表示,经查,中国足协存在将所接受的广告赞助收入纳入下属企业进行核算的行为,违反了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所属单位经费混管”的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对中国足协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1]
2015年9月28日,中心第十一巡查组对国度体育总局的巡查反馈定见出炉,指出“竞赛违反公正原则、弄虚作假,损坏赛风赛纪征象比力严峻”。2015年9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转发《中国纪检监察报》的评论文章,点出中国足球治理乱象,再度将阅历反赌扫黑、成就让球迷不满的中国足球推优势口浪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