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竞赛规程(1994)
1994年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
竞赛规程
一、参加单位:
辽宁远东俱乐部队、广州太阳神俱乐部队、大连万达俱乐部队、解放军俱乐部队、上海申花俱乐部队、北京国安俱乐部队、沈阳俱乐部队、江苏迈特俱乐部队、吉林俱乐部队、山东泰山俱乐部队、四川全兴俱乐部队,共12队。
二、竞赛日期:
1994年4月17日至11月13日(详见竞赛日程表)。
三、参赛资格和报名:
(一)报名资格:
1、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均必须是该俱乐部本年度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2、运动员必须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身体素质测验,达到及格标准,并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1994年《比赛许可证》,方可参加比赛。
(二)报名办法:
1、全年一次性报名,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队医1人、运动员30人,无论是否报满,不得补报。
2、运动员报名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报名表》内所有项目,字迹清晰,工整。
3、俱乐部(或队)名称一经报出,当年度内不得更改。
4、《报名表》填写后必须加盖俱乐部(或体工队)公章、医务公章及当地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公章。
5、同一名运动员不得代表两支球队,在同一年度内参加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B组联赛和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
(三)报名费:
各队交纳报名费1000元人民币。
(四)报名日期:
各队于1994年3月17日之前,将一式两份的《报名表》寄报中国足球协会竞赛部,同时将报名费汇到中国足球协会。
四、报到:
(一)报到人数:
每队到赛区报到22人: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运动员18人。
(二)报到日期:
于比赛前两日到赛区报到。
五、竞赛和决定名次办法:
(一)十二个队以主客场互访形式进行双循环比赛。
(二)比赛轮次,以1992年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名次和B组联赛升级队名次为顺序,依照蛇形排列和逆时针轮转的办法进行编排。
(三)决定名次:
1、每队胜一场得2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0分。在全部联赛中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1)积分相等队互相之间比赛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互相之间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互相之间比赛的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4)在全部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在全部联赛中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六、竞赛规则和特殊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和《1994年全国足球训练工作会议决定》。
(三)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替换运动员3名。比赛开始前30分钟,各队必须将11名上场运动员和5名替补运动员的名单提交裁判员。赛前未申报替补的运动员,不得替换上场。
(四)比赛服装:
1、每队到赛区报到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上场比赛运动员的服装、套袜的颜色必须一致,场上队长自备6cm宽的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2、在赛前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上,由客队先行选择该场比赛服装的颜色。
3、运动员比赛服装的前后和短裤均应有号码,上衣背后号码高为25厘米,前胸号码高为10厘米,短裤(左腿)号码高为10厘米,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无号、重号、号码不清者,不得上场比赛。
4、运动员比赛服上衣背后号码的上方,应印有运动员姓名的汉语拼音,字母高为10cm。例如:高洪波应为GAO HONGBO或GAO H.B.。
(五)比赛场地和用球:
1、比赛必须在天然草皮场内进行。
2、晚间比赛的灯光不得低于1,000LUX。
3、比赛用球必须符合国际足联规则规定,由各赛区建议,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
(六)遇特殊情况干扰,造成比赛中断,当时比赛成绩有效,并须尽快在24小时内,选定时间和场地补足90分钟的比赛。
(七)比赛弃权:
1、某队在比赛中弃权,判对方该场比赛以2:0获胜,如此时对方领先且比分超过2:0时,则以最高比分计算。
2、某队因承担中国足球协会的任务,不能如期参加的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确定补赛的日期和地点。其中某参赛队不执行此决定时,该队该场比赛以弃权论。
3、某队自行不参加某场比赛,该队该场比赛以弃权论。
4、上述情况弃权的队,无论是主场比赛,还是客场比赛,均必须上缴中国足球协会对该场比赛应收的比赛管理费,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此项罚款必须在1994年12月1日前汇到中国足球协会,否则取消参加下一年度全国各级足球比赛的资格。
5、某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如期参赛,该队该场比赛以弃权论,不交比赛管理费,也不处以罚款。
七、奖励与降级:
(一)名次奖励:
1、获得第一名的队,授予流动“冠军”杯一座(保存至下一年度)。
2、获得第一至三名的队,分别授予金,银、铜奖牌和证书。
3、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队,分别授予证书。
(二)体育道德风尚奖:
1、评选一支球队获“体育道德风尚奖”。
2、评选办法:
(1)违反《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第六、七、八、九、十一(一、二、三)条的队,取消评比资格。
(2)各队“体育道德风尚”总分为50分。
(3)各队在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一次扣2分,红牌一次扣5分;如因情节恶劣,被红牌罚出场的运动员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进一步处罚,每多停赛一场加扣3分;运动员上场装备 不符合规定,每人次扣1分。
(4)比赛队主教练拒绝出席新闻发布会者扣5分。
(5)联赛结束,总分最高的队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如两队以上总分相等,联赛名次优者列前。
(三)降级:
获得第十一名、十二名的队,参加1995年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
八、裁判监督和裁判员:
(一)每一场比赛设裁判监督一人,由中国足球协会委派。
(二)每一场比赛的裁判员、巡边员由中国足球协会选派,预备裁判员由主场会员协会选派。
(三)裁判员到赛区报到后,即向裁判监督交出“裁判员工作登记册”。
(四)裁判员、巡边员自备裁判工作装备,上场工作必须佩带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胸徽。
(五)比赛结束后,裁判员应立即将比赛比分及红、黄牌情况交赛区竞赛机构用传真报中国足球协会,并在24小时内,将《裁判员报告表》挂号邮寄中国足球协会竞赛部(以邮戳为准),否则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停止其全年裁判工作。
九、比赛监督:
(一)每场比赛设比赛监督一人,由中国足球协会委派。
(二)对比赛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赛区组委会工作,向中国足球协会报告竞赛组织工作的全面情况。
十、纪律委员会:
(一)联赛委员会统一设立“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纪律委员会”。
(二)纪律委员会根据赛区报告、比赛监督报告、裁判员报告,负责处理如下事项:
1、必要时对被罚出场的运动员做出进一步处理;
2、运动员、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事件;
3、在比赛中发生的其他违反纪律的事件;
4、违反《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赛区秩序管理规定》的事件。
(三)赛区发生的上述事件,由比赛监督写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连同裁判员的有关书面报告,在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报纪律委员会。
(四)该委员会必须在下一轮比赛开始前48小时,就上述事件作出处理,并书面通知各赛区、参赛队和有关裁判员。
(五)该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竞赛管理规定》、《足球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全国足球比赛的纪律规定》、《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赛区秩序管理规定》、《1994年全国足球训练工作会议决定》等,在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范围内处理上述事件。如情节恶劣,由该委员会报中国足球协会做出进一步
(六)该委员会针对比赛中发生的事件面对运动员、工作人员、裁判员采取的警告、罚款、停赛等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申诉,也不得以法律形式起诉。
十一、诉讼委员会:
(一)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委员会统一设立“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申诉委员会”,受理在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中,各参赛队对纪律委员会等处理决定的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必须在纪律委员会等做出处理决定后的7天之内,密封转呈,同时需要交纳申诉费500元人民币。
(二)对裁判员在比赛中根据事实做出的判决,不得申诉。
(三)诉讼委员会在30日内做出裁决,其裁决是最终决定,不得申诉,也不得以法律形式起诉。
(四)如胜诉将退回500元人民币申诉费。
十二、技术调研:
(一)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委员会设立技术调研处,委托各赛区选派3名技术调研员,对该赛区的全部比赛进行技术统计和分析。
(二)调研方案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全年比赛结束后,编辑,撰写并出版《1994年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技术报告》,为参赛队和我国足球运动发展提供信息资料。
十三、新闻发布会:
每一场比赛结束后,由赛区新闻官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邀请比赛双方主教练与新闻记者参加,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赛场安全:
(一)确保赛场内外、观众席、球队和裁判员驻地的安全。
(二)加强对观众秩序的管理,不允许围攻、辱骂球队和裁判员,不允许向场内投掷物品(包括各种饮料的软、硬包装瓶、盒、袋等)。
(三)继续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下发的“全国足球甲球队A、B组联赛赛区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十五、接待:
(一)接待范围:
1、客队22人;
2、裁判员4人(包括本地预备裁判员1人);
3、裁判监督1人;
4、比赛监督1人。
(二)接待天数:运动队3天,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4天。
(三)住宿标准:
1、客队住宿饭店必须安全、整洁、卫生;训练和比赛后保证提供淋浴条件;运动员每间住房不得超过3张床位。
2、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住宿条件与客队相同,但不得与球队安排在同一个饭店。
(四)伙食标准:
1、客队每人、每天交纳伙食费25元人民币;如收取管理费则由赛区承担。
2、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的伙食标准同上。
(五)市内交通:
1、负责客队、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的比赛、训练和工作用车。
2、球队必须与其他人员分乘不同的车辆。
(六)城市间往返交通:
1、客队离开赛区的火车、飞机票,由赛区代理定购。
2、客队必须于比赛前二周,将赛后离开赛区的人数、日期、车次或航班通知赛区,如未能如期通知,责任自负。
十六、比赛主办、承办:
本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主场俱乐部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共同承办,比赛组织权和经营权分离,会员协会组建组委会并负责赛区具体组织工作,俱乐部负责比赛经营。
(一)中国足球协会成立“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委员会”统一指导并共同管理联赛工作。
(二)各主场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牵头负责组建与上述联赛委员会相衔接的赛区工作机构、该机构至少应包括竞赛、调研、接待、新闻、安保、财务等部门,并负责除比赛经营外的相应工作,其费用及工作补贴经比赛经营部门严格核算后,由比赛经营部门支付。
十七、比赛的经营管理:
(一)由中国足球协会经营管理的项目:
1、比赛杯名、广告:
(1)本联赛的杯名及每一比赛场地的14幅场地广告(具体摆放位置另行通知),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经营,所得经费由中国足球协会进行分配。
(2)比赛杯名为:“1994年XX杯全国足球甲级队A组联赛”。
2、全国性电视转播:
联赛的全国性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安排,每轮中有一场比赛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比赛时间16:00-18:00,具体播出场次另行通知)。
(二)由俱乐部经营管理的项目:
1、比赛广告:
(1)体育场应提供无广告场地。
(2)比赛场地仅允许设置36幅广告,除中国足球协会拥有的14幅场地广告外,其余场地广告均属俱乐部经营。
2、比赛门票:
(1)联赛门票由俱乐部在本赛区内统一管理、销售。
(2)每场比赛的赠票数额不得超过全部坐席的5%。
(3)严格确定比赛门票总额,门票收入以余票结算。
3、地区性电视转播:
(1)除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直播比赛场次外,各赛区的其余比赛可由当地电视台转播,并由俱乐部管理、经营。
(2)在经营电视转播时,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竞赛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
(三)经营方式:
各赛区比赛的经营权属主场参赛的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鼓励俱乐部经营比赛,鉴于一些俱乐部经营机构尚不完善,可允许以下列方式经营:俱乐部经营;俱乐部与当地足球协会或体育场联合经营;俱乐部委托当地足球协会或体育场经营。
十八、财务:
(一)比赛收入:
1、杯名,部分广告收入(中国足球协会销售后分配);
2、其余广告收入;
3、电视转播收入;
4、各种赞助和可能的专利收入、其他与比赛有关的收入;
5、门票收入。
(二)比赛开支:
1、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的比赛管理费(每场比赛收入的2%,但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2、体育场租费(比赛门票收入的30%,或协议确定);
3、安全保卫费(协议确定);
4、客队22人三天的住宿、室内交通费用;
5、裁判员往返赛区的交通费用(火车行程20小时以内,以双程硬卧报销;火车行程20小时以上,以单程火车硬卧、单程飞机普通舱报销);四天食宿;市内交通;工作补贴(裁判员300元,巡边员200元,预备裁判员100元);
6、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往返赛区的交通、四天食宿、室内交通等与裁判员相同的费用。工作津贴:每人200元。
7、组委会成员、大会工作人员(包括技术调研员)的必要费用和工作津贴;
8、青少年加场赛的球队、裁判员饮料费及裁判员的适当补贴;
9、大会组织工作的其他开支;
10、杂项开支;
11、交纳中国足球协会门票收入5%的分成,不得少于3000元;
12、交纳会员协会的门票收入5%的分成,不得少于3000元;
13、支付主场俱乐部门票收入60%的分成(或协议确定的金额);
14、帐目检查费用。
(三)结算:
1、比赛收入扣除比赛开支如有亏损,由比赛经营部门承担。
2、比赛赢利归经营部门所有。
(四)比赛管理费、门票分成上缴期限:
1、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的比赛管理费、门票分成,由比赛经营部门于联赛结束后30天内一次缴清。
2、向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分成,由比赛经营部门于联赛结束后30天内一次缴清。
(五)财务检查:
1、中国足球协会委托赛区财务机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查赛区及比赛经营部门的财务收支,逐项如实填写《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财务报告表》,加盖赛区组委会或管辖赛区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国足球协会。
2、中国足球协会有权在必要时对各赛区及俱乐部进行比赛财务检查。
十九、客队承担的费用:
球队前往客场比赛的往返交通费用和超编人员的一切费用由各队自理。
二十、青少年加场赛:
为增加青少年足球队比赛的机会,每场甲级队A组联赛之前,都必须进行一场男子(或女子)青少年足球比赛,每场比赛上下半时均不得少于30分钟。
二十、青少年加场赛:
每场比赛结束后7日内,由组委会竞赛负责人或会员协会秘书长将填写好的《赛区报告表》加盖公章后寄报中国足球协会竞赛部(以邮戳为凭),否则将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竞赛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二、其他事宜:
(一)如对本《规程》条文发生异议,解释权在中国足球协会。
(二)所有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或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三)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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